为加强和规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伟德源自英国始于1946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学院的异地研究院可参照执行。
第一章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和职责
第一条 全院师生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并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条 学院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三条 学院各级应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四条 学院成立消防安全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分党委书记、院长担任,组员由副书记、副院长(院长助理)、党政办主任、系主任、实验室负责人、校级微纳中心副主任等组成。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实施,对学院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其职责是:
1.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决定,落实学院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2.研究制定学院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3.制定学院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组织学院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研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5.制定学院的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6.确定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经费;
7.对学院所属单位和人员提出消防安全工作的奖惩意见。
第五条 学院分党委书记、院长是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院的议事日程;
3.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4.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5.督促开展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6.督促消防安全管理人完成其他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7.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第六条 学院党政办主任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分党委书记、院长具体管理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其职责是:
1.拟订消防工作计划、报告、总结;
2.编制年度消防专项经费预算;
3.负责学院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4.组织学院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的整改;
5.负责对学院自行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和维护;
6.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院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7.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院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8.检查指导消防安全员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9.完成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学院的其他各级领导(含校级微纳中心)在分管的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接受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工作监督管理。
第八条 学院各房间及实验室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兼消防安全员),其职责是:
1.认真落实学院的消防安全制度。
2.了解本部位火灾风险因素及危害,熟悉掌握控制火险技能;
3.加强火源、电源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的管理;
4.负责对自行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和维护;
5.开展本部位防火巡查,及时纠正和制止违章行为,及时报告消防安全隐患。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 学院将保密室、各实验室、校级微纳中心以及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列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消防标志,每日进行防火巡查,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在院内人员密集场所举办文艺、体育、报告、论坛等参加人在200人以上的活动,学院承办人及组织者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一条 针对学院内部场所自行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设施,应定期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 学院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经学校修缮工程联席会批准后方可施工。需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相关备案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第十三条 学院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或规定,并报学校消防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学院实验室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批、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学院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办公室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隔离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六条 学院师生应遵守:不在室内堆放易燃杂物,不阻碍消防通道、遮挡配电箱;严禁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楼(办公室、实验室、宿舍等)内以及充电或在楼(室)内给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严禁在楼(室)内吸烟;严禁在办公室、实验室、宿舍内使用明火、违规大功率电器、没有3C认证的伪劣电子产品以及煮饭烧菜等行为;注意电脑、打印机、空调、饮水机、电热水壶、电吹风、手机充电器等电器的安全使用,注意插线板老化以及避免插线板串联,做到人走断电。
第十七条 发生火灾事故时,火灾附近的师生应当及时向学校消防办公室报警(82317119)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保证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
第三章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十八条 学院原则上每月开展1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房间安全责任人以及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情况;
2.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3.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4.室内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是否有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况;
6.师生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
8.消防安全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9.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学院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每日消防安全巡查至少1次,夜间需要使用的还应当加强夜间消防安全巡查。消防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消防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条 学院对学校消防办公室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属于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二十一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或无力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部位安全责任人应及时向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经学院同意提出整改方案向学校消防办公室报告,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整改资金等。
第二十二条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部位安全责任人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立即停止使用直到整改完毕。
第二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隐患部位安全责任人应当向学院申请复查,经学院及学校消防机构复查合格后销案。
第四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四条 学院消防安全教育实行逐级教育和专业培训。逐级教育是指学院、系(所、中心)、实验室(房间)逐级安全教育;专业培训是指实际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应纳入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1.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2.学院所在楼宇及所辖区域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5.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二十五条 学院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院消防安全专题教育讲座和培训,并积极利用网络、广播、公众号等广泛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针对学院和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对进入实验室的师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每年至少单独组织1次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要注重实效,要对培训内容、参加人员、考核结果等做好记录。
第五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六条 学院及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6.涉及到的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学院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演练。
第二十八条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九条 学院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底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院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提请学校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灾的,除依据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和处罚外,严重的还应取消其当年评奖评优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领导逐级进行问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伟德源自英国始于1946“平安学院”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