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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德源自英国始于1946“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01-03   点击量: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院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第一条 重大事项决策

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学院发展、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学院重要规章制度;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教职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校级以上奖惩事项,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二条 重要干部人事任免

学院所属管理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学院党政机构选任所属干部,向学校及上级单位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三条 重大项目安排

对学院规模条件、教学科研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国内外重要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大宗货物或服务采购,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四条 大额资金使用

超过学院财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审批使用资金限额的资金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资金使用、未列入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资金运作事项。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

第五条 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凡需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议决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第六条 集体决策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决策形式一般采用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时,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七条 会议应坚持一题一议,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的不同意见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八条 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变动议题或表决事项。遇有特别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全体会议时,经请示院长和党委书记后可当机处置,事后及时向会议汇报。

第九条 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学院分管领导报告情况,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第十条 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十一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实施的负责人。

第十二条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

第十三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实施与检查

第十四条 分工组织实施

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分管领导负责,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和落实;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需改变必须经过决定事项的会议批准。被授权实施的部门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加强监督检查

学院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党政办公室督查,并按规定时限将实施情况向会议汇报。

第四章“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不按照集体决策或决定履行自己的分工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2.应当经由集体讨论而未经讨论决定,由个人决策或少数人决定,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工作失误的。

第十七条 上述事项的检查、考核由学院党委组织实施。责任追究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领导和主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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