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学院系、所、中心、教研室等系级单位建设,完善和规范其议事决策会议的组织实施,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修订完善高校院(系)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和《进一步规范学院内设系(所、中心、教研室)议事决策会议制度的意见》(北航党组字〔2019〕56号)等上级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学院从事教学科研的系、所、中心、教研室等学院内设机构(以下统称“系”),在学院党政的领导下,通过系务会研究讨论本系重要事项和重要工作,贯彻落实学院党委和行政的决定。
第二条 系务会成员由系主任、系副主任等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和系党支部书记(或党建工作负责人)、副书记等组成,根据需要可以包含支部委员、教授代表、学科建设责任人、专业建设责任人、课程建设责任人、工会小组长、学生代表等,由全系教师大会决定系务会成员的组成,并报学院备案。根据议题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系主任和支部书记商定。
第三条 系务会召开频次一般不低于每月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要坚持实事求是、务实高效的原则,召开时间可以与“学习日”等有关安排统筹,不过多增加会议,务求取得实效。
第四条 系务会由系主任召集和主持。系主任不能参加会议的,一般不召开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召开时,一般由系主任委托系党支部书记(或党建工作负责人)主持。
第五条 系务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研究讨论重大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六条 系务会研究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时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等教育、科技创新等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上级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学院党委、行政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结合本系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具体方案和措施;对涉及系内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安全稳定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重要工作,按照系务会有关决策程序形成意见或建议上报学院党委行政。
第七条 系务会议题由系主任和系党支部书记(或党建工作负责人)共同研究确定。对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议题,一般应暂缓上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提请上会,必要时可向学院请示。需要会议研究讨论,但因特殊情况应紧急处理、迅速做出决定的事项,系主任应正确处理,并在事后向会议报告。
第八条 需要决策的重要议题,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三章议事规则
第九条 系务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议事实行一事一议,会议主持人一般应最后表态。要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有关事项。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或经会议表决作出决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时必须进行表决,可根据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以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同时讨论多个议题时,必须逐项表决。对决策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讨论不成熟的问题,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沟通后再提交审议。会议一般不临时提出议题。涉及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 会议应有专人负责记录。对会议决议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对未能出席会议的会议组成人员,会后应向其通报会议情况。
第四章决议执行
第十一条 系务会研究讨论重要事项和重要工作形成的决议,需要向学院党委行政请示报告的要及时请示报告。学院在充分尊重系务会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形成审议意见,对存在明显不妥的应要求暂缓执行。
第十二条 系务会研究决议的事项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议,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 系务会研究决议的事项,由系务会成员按照分工或者指定专人落到实处并及时向系务会反馈落实情况。系主任应对执行情况做好督促检查工作。